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其他重要权利避免受到严重威胁,在所面临的危急情况下,不得不牺牲相对较小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换取更大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行为,可被视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在此过程中因进行紧急避险而对第三人产生损害的情况,应由肇事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