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凡欲对行政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在其知晓或应该知晓该行政行作为实施之际的六个月内提出诉求。
然而,若涉及到不动产性质的案件,则将适用六十日的时效性规定。
此外,如果相关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并超过五年之后才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将会自动视为弃权并予以驳回不予以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