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嫌疑人之后,查阅案卷材料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
这是因为,只有当案件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与起诉时,辩护人才具有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的权利。
此项法定权益源于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自检察院对事件启动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录、复制该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
对于由不是律师的人士担任辩护人的情况来说,他们也需得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明确许可,方可行使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