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所确立之原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方能获得假释的资格。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死刑(包含死缓)的罪犯而言,他们无法自动适用假释制度。具体情况如下:首先,死缓的考察期限为两年时间,在此期间考察合格者将被减刑至无期徒刑或是25年有期徒刑,并且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依然具有申请假释的资格;其次,对于构成累犯或者因实施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拥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型犯罪行为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允许其申请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