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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性质

债权转让的性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7 11:10:09 已帮助29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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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性质
1.债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主要内涵在于在保持原债权人权力完整不受任何形式改变的基础上,将债权人原本拥有的相关权利毫无保留地转移至第三方。具体而言,这种转让需要原债权人积极主动地实施;
2.债权转让所涉及的核心内容为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性质的权益。这些权利需清晰明确并且能够得到证明或核实;
3.针对债权转让而言,只有那些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任何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非关联第三方才具备成为这种转让中的潜在接受者的资格;
4.当债权转让正式生效后,意味着原先存在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被解除。同时,新的债权人也即受让人会替代原债务人在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扮演相应角色。在此过程中,新债权人有权要求并且应该受到债务人的尊重和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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