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连带责任人提请诉讼,而债务方可仅针对债权方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提起法律诉讼。
在此期间,保证人员承担的是在保证范围及保证期内的保证责任,若此范围及期限超越或者过期,则保证人将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权方无力履行偿债义务时,在保证人员所承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内,债权方有权利决定是否增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