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形时,男方方有权请求收回彩礼:
(一)男女双方尚未缔结正式婚姻登记手续;
(二)尽管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却未能实际共度日常生活;
(三)在此之前给予财务上的资助且这直接导致了慷慨赠与者在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困难。
若使用第(二)与(三)项的标准,他们的返还义务应以离婚作为触发条件。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无论男方意愿如何,女方均无权返还彩礼,如果女方基于自身原因自愿做出返还行为,法律也不会予以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