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不能同意您的这种做法。
在法律层面来看,“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我们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也未能查找到相应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再者说,这种情形也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畴。
在此之前,您与对方之间并未就分手之后需要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因此,这样的诉求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