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涉及扣除驾驶员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员在经过交叉路口未按照相关规定安全行驶或停止;
(2)机动车驾驶员在开车期间有打电话、接听手机等被认为影响安全操作的行为;
(3)在驾驶两轮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4)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中行驶时,未遵循规定正确系好安全带;
(5)机动车驾驶员当遇到前方机动车行车受阻或者减速行驶时,选择抢道超越或占用对方车道、插入等待车辆队列;
(6)车辆管理人员未能按照规定为校车配置必要安全装置,或者对校车的定期安全维护工作未尽到应有职责;
(7)在驾驶校车运送学生过程中,未按照规章制度正确放置校车标识、启动校车标识灯,或者没有依照备案的校车线路行驶;
(8)在学校与校车运输学生之间,校车未能按照规定的站点停车待命;
(9)校车在未搭载学生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校车标识、校车标识灯以及停车指示标志;
(10)在驾驶校车上路之前,未对校车性能状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仍然驾驶任何有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11)在校车内有学生乘坐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引擎熄火之前离开驾驶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