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里,关键之处就在于是否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从实质要件来讲,隐名股东若想主张股东资格,就得证明自己有实际的出资行为,同时要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愿,像有资金的流向记录、明确的投资协议等这类证据就能起到关键作用。
而在形式要件方面,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等都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显名股东是在对外进行公示的股东。
倘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书面的代持股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未损害他人利益等特殊情形下,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身权利。
但要是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通常会优先保护第三人基于公示公信原则所产生的信赖利益。
总之,必须综合多方面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才能准确判定股东资格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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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要变成显名规定,应当通过办理股东变更的方式进行,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当提供出资证明、代持协议等材料,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就可以。等股东变更手续完成后,隐名股东的名字也会登记在公司股东花名册上。
显明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是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是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制的,但是对于内部的股东来说的话,他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时也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
隐名股东变更成显名股东的流程是先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股权转让的事宜做讨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完股权转让合同以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局、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本身就是隐名股东,所以股权转让操作起来也很简单。
隐名股东显名化与资格确认的条件是,隐名股东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隐名股东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显名应当经过其他股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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