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调整到3年了。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从未主张过债权,债务人也从来没有表示还款,那么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我们说的可以不还了。
但是,对于这个诉讼时效期间,我们不能机械的去理解:
1、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才开始起算;
2、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出借人催要借款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