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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做国际贸易的,请问国际贸易风险有哪些

徐* 四川-广安 国际贸易咨询 2018.08.18 16:56:41 3653人阅读

我朋友是做国际贸易的,我对他的事业一向是不太清楚的,现在他跟我说这个行业风险很大,国际贸易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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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包括的方面种类繁多,性质复杂。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国际贸易做不同的分类,其中最基本的分类有: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过境贸易、有形贸易、无形贸易、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总贸易、专门贸易、现汇贸易、记账贸易、易货贸易。

2018-08-18 16:5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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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风险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履约过程中)
1)进口国的局势是否稳定,政策是否变动;(是否拒收,调高进口税,是否提高质量标准等)
2)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是否出现大的变化,足以影响已定合同的履行;
3)进口商银行的实力;
4)汇率的变动;(升值对出口不利,而对进口有利,贬值则反之)
5)出口商在履约过程中,在质量,交货期,数量的控制能力(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
6)运输过程的风险。(战争,海盗,油价上涨,港口罢工等意外因素)
7)出口国对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变。(特别是退税率的变化,调高有利,降低不利)
8)结汇单证的准备(在LC条件下是否单证完全相符)
以上风险,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履约能力。
不可控的,就只能尽人事,顺天意。

2018-08-18 16:5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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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风险有哪些:1)进口国的局势是否稳定,政策是否变动;(是否拒收,调高进口税,是否提高质量标准等)2)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是否出现大的变化,足以影响已定合同的履行3)进口商银行的实力4)汇率的变动;(升值对出口不利,而对进口有利,贬值则反之)5)出口商在履约过程中,在质量,交货期,数量的控制能力(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6)运输过程的风险。(战争,海盗,油价上涨,港口罢工等意外因素)7)出口国对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变。(特别是退税率的变化,调高有利,降低不利)8)结汇单证的准备(在C条件下是否单证完全相符)以上风险,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不可控的,就只能尽人事,顺天意。

2020-10-30 19:19:50 回复

国际贸易的风险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履约过程中) 1)进口国的局势是否稳定,政策是否变动;(是否拒收,调高进口税,是否提高质量标准等) 2)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是否出现大的变化,足以影响已定合同的履行; 3)进口商银行的实力; 4)汇率的变动;(升值对出口不利,而对进口有利,贬值则反之) 5)出口商在履约过程中,在质量,交货期,数量的控制能力(这是出口人的日常主要工作) 6)运输过程的风险。(战争,海盗,油价上涨,港口罢工等意外因素) 7)出口国对出口商品政策的可能改变。(特别是退税率的变化,调高有利,降低不利) 8)结汇单证的准备(在LC条件下是否单证完全相符) 以上风险,有的是可控的,比如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有的是要靠出口商的履约能力。 不可控的,就只能尽人事,顺天意。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1.汇款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
(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2.托收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3.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国际贸易合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合同制作人分类:卖方制作的,称为“销售合同”(Cc)买方制作的,称为“购货合同”(cCc)。
2.按合同的内容繁简分类:分为销售合同(Cc)和销售确认书(C)。销售合同内容比较全面,除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付款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条件外,还包括有关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条款较为简单,一般无检验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属于一种简式合同。此外,买卖双方通过往来函电成交后,如双方均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用往来函电作为依据履行双方的义务。
3.按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术语分类:可分为“B合同”、“C合同”及货物到达合同(AC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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