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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转化成抢劫罪中既遂未遂认定标准

廖** 四川-雅安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3.26 10:21:46 38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下班回家发现有人盗窃,请问盗窃转化成抢劫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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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也是抢劫,从既遂、未遂角度,抢劫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之后是否取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且,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后可能劫得财物,也可能未劫得财物;可能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也可能未造成的情况。本案被告人李某窃得财物后被当场抓获,财物也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其在抗拒抓捕过程中也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符合“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后果,属于抢劫未遂”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2018-03-26 10:2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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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是对犯罪行为定性的认定,而未涉及犯罪形态,且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只是抢劫罪实行行为,而既遂还是未遂,还要看这一行为实行之后的犯罪停止形态。(2)转化型抢劫中先前行为的状态在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之时即停止,其既遂、未遂效力也只应及于先前行为。而转化型抢劫的“着手实施抢劫犯罪”的节点应为“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之时”,判断其既遂还是未遂也只能从行为人着手实施该转化抢劫行为之后的发展状况判断
以上是盗窃转化成抢劫罪中既遂未遂认定标准

2018-03-26 10:22: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由于绑架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行为,但未构成对人质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这当然包括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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