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户主应由户口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住家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法律依据】《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四,立户和常住人口登记问题:
1、户主的选择和户主的责任:户主应由户口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住家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单身合伙居住的推定一人为户主;
3、未成年的人除单户,同居人又不是常住人口时,可以担任户住外,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担任户主;
4、户主的责任是:按规定负责申报户口(自己申报或户内其他人申报都可),并督促户内其他人员申报户口;
5、未成年人担任户主的,如果自己不能申报,可由其抚养人或者亲属、邻居等负责代为申报。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对累犯、惯犯、反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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