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竞业协议的补偿金标准,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劳资双方应先行展开平等且充分的协商过程,一旦劳动者依照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悉心履行,双方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确定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其次,若经过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时经济补偿金额可参照劳动者解约或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前12个月内所得平均薪酬的30%实施计算;最后,若所提供的补偿费用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需根据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所谓竞业限制补偿金,又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乃是指在保持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负有保护用人单位商业机密职责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在此期间劳动者需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则按照特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通过货币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具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就竞业限制补偿金而言,它主要具备以下法律特点:
首先,该补偿金只能在建立劳动关系这种社会背景下才能产生;其次,竞业限制补偿金仅仅由劳动者履行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为唯一前提条件;再者,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周期及給付标准,劳资双方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并确定,但此种行为绝对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定特性;最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享有主体仅局限于雇主单位以及具备保密职责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4-04-25 16:26: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