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弟弟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有疑问电话联系
您好,关于放弃遗产继承能不能指定其它继承人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给出的问题中涉及到两个概念,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转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此时就要依照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来处理乙的财产。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3)转继承的适用
①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二,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2)代位继承的条件①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
③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但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乙死亡、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乙的明确表示接受就意味着此时财产已经归乙所有、父母都有继承权;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配偶,丙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且不受辈份限制。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
②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甲的母亲乙表示接受继承。在法定继承中;②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三。丙作为乙的儿子是有继承权的。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原因,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②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也未放弃继承权。③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根据你的案例、孙子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③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
④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④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代位继承,因此丙的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丙应继承的财产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遗产处理之前死亡,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外孙子女范围内,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子女、继承的内容不同;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孙子女,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甲于2011年死亡,死亡后留有银行存款在公证处申请了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因此。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外孙子女。(2)转继承的条件①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遗产分割之前死亡。一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舅母去世后,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侄子如果对舅母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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