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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证据怎么认定

苟** 辽宁-大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8.21 14:01:55 442人阅读

网络犯罪证据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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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2022-08-21 14:02:5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络犯罪证据有哪些 主要是电子数据。 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对文档、、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1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络犯罪证据有哪些 主要是电子数据。 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对文档、、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1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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