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因为男方属于房屋所有人,所以其有权变卖房产,居住权在物权法上无规定,既不承认居住权,如果符合合同法规定可以看作一个合同,依法承担责任,综上男方卖房时不需要女方同意。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后,房屋属于男方所有,女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写起诉状,准备证据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父亲作为赠与人已经将赠与的房子过户到受赠人儿子名下,说明赠与行为已经合法成立,原则上无法撤销赠与,但是,参照合同法192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在受赠人儿子死亡,儿媳作为受赠人的继承人不让父亲居住,也可以视同不履行对赠与人父亲的抚养义务,这位父亲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从另一角度讲,儿子死后,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也有权利对这个房子进行分割,儿媳不让公公住房子是不尽赡养义务的体现。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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