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仲裁庭审笔录能复印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仲裁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只要不涉及国家密秘、个人隐私的材料应该都是公开的,如果是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审笔录应该是可以查阅的。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时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6条规定,除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在劳动争议的仲裁过程中,仲裁部门是以事实和证件进行仲裁的,那么关于庭审笔录,只要是属实的,是可以作为证据出示或者提交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你好,对于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笔笔录的问题,按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其中被检查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如:经营者业务往来客户、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被侵害人等;证明人,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情况的人,包括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规定的程序,是指在询问上述有关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执行。该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2)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要个别进行,并明确告知其要“如实提供证据。”(3)询问时应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
(4)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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