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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12条是怎么规定的

李** 江苏-淮安 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2022.08.09 11:48:16 477人阅读

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12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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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鞍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海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鞍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鞍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市)域内的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分区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县(市)域内跨镇(乡)的城乡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海城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乡)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种专项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县(市)域内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022-08-09 11:50:1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地界线和建筑控制类型;
(二)地块控制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交通设计和管线综合;
(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线、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位数量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的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实施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形式、色彩、风格等引导性内容,调整为强制性内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批准手续;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批准手续;
(四)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保持公告牌的完整。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施工、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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