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满律师,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夏天基金公益法律顾问、北大博雅同学会副秘书长。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大学EMBA。从事法律行业7年,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暴力犯罪等)及重大民商事案件的办理。擅长刑事案件包括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贩卖、运输毒品、强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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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研律师,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案件研究,代理相关案件数百件,帮助众多个人以及企事业单位解决了法律问题。崔研律师自2002年工作至今,先后担任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国企及互联网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的同公、检、法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的经验,深谙各单位办案流程及办事规则,积累了良好的社会资源。复合的专业背景及社会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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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爱云律师,国内知名院校法律硕士专业毕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诉讼相关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多起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获得了非常理想的办案效果,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信赖来自专业,收获来自尽责。廖爱云律师始终以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不断赢取客户的信赖为目标,带领律师团队精益求精、不断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最高效、最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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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为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销售伪劣兽药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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