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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未按期限还款的,则需要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借款人还是应当按时偿还借款,如果暂时无力偿还,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展期。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你们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你利息,若一审没有支持你的这一诉求是可以上诉的。
一、借款合同如何约定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二、借款人未按期限还款怎么办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贷款人而言,这种利益的损害即表现为利息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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