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
(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
(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受偿嗯通常都是物上有担保的债权,受偿范围按照抵押合同确定,受偿不受查封影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这个“同等条件”不仅仅指房屋的价格,也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如果仅价格相同,而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不同也不能算是“同等条件”。 举个例子就可以很容易看出,如:出卖人的房屋价值30万元,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同意出价30万元,但承租人提出先支付10万元,另外20万元等银行贷款办完后再支付;另一买方乙对出卖人的该套房屋则愿意一次性付清现金30万元,显然承租人的条件和另一买方乙的付款条件是不一样的,仅仅价格相同不是法律上所认可的“同等条件”,如果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想买该套房屋的话也必须和另一买方乙一样一次性付清现金30万元,假如承租人无法达到该要求的话,其优先购买权就失去了,该套房屋就应卖给另一买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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