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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续多年不给股东看财务表,股东并不知道公司是否盈利?

ask****537 四川-德阳 股权咨询 2022.06.19 22:59:33 487人阅读

公司连续多年不给股东看财务表,股东并不知道公司是否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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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668条

您好,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现在问题解决了吗?

2022-06-20 19:21:31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513条

公司是不是连续多年盈利,你这个有几种处理办法,依旧是直接要求查看财务报表,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行通报,第二如果公司连续几年盈利而不给你们分红,那你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2022-06-20 07:25:58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5667条

怎么约定的

2022-06-19 23:39:3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由于母公司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权的本质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它通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项目。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

  母子公司相应财务科目的抵消,比如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卖货给子公司或相反等等。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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