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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东,我与租客在第三年未签订租房合同

151****2445 北京 退款纠纷咨询 2020.09.03 21:44:13 450人阅读

您好,我是房东,我与租客在第三年未签订租房合同 ,前2年都有租房合同,现在他不租了,要求我全额退他押金,我想退一部分,我俩协商不成,他报警请了警察。警察调解完,他同意了,我把钱转给了他,全程有执法视频。现在又要起诉我,想让我全额退款。请问,这案子我需要赔偿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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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存在违约的情况,可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如对方起诉您的,建议积极应诉,可委托律师介入维护您的权益

2020-09-04 09:27:3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8757条

您好,需要根据情况判断,可以详谈。

2020-09-04 10:53:0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051条

您好,双方有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2020-09-04 09:16:02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617条

调解在没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下,调解有效

2020-09-03 22:2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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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在警察的见证下是双方都同意退一部分,这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对方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2020-09-03 22:40:26 回复


一、租房时没有与房东签订合同,房东不可以随时赶房客走的。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双方的租赁关系是成立的。
二、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租房时没有与房东签订合同,房东不可以随时赶房客走的。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双方的租赁关系是成立的。
二、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您好,针对您的与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
1.房东有做公证给他或者有文字性的委托书,允许转租,这样的话就有权利,并且有法律效益了。
2.没有房东本人的文字委托书或者公证书,这样的情况就没有权利签字了,签字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转租,这时转租合同的效力则由出租人的态度决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该合同的,转租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
《最高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转租的情况下,六个月内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认定该合同无效,也视为其对转租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之后再向人民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将得不到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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