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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林地补偿标准及林苗补偿标准?

187****6377 山西-临汾 其他咨询 2020.07.19 16:34:16 370人阅读

你好,林地补偿标准及林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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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具体: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青苗补偿费该如何征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7】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林业苗木用地拆迁怎么赔偿 这涉及到种植业由于拆迁到底应该怎么赔偿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种植业在补偿中是比较缺失法律依据的方面,因为有的是简单的作为一个土地承包或简单的讲成耕地征用的问题,这里其实并不一样,要进行区别对待。 如果说种植是基本农田的产业的话,那就是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也就是说按照农村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就可以了,这就是土地管理法中讲到的征地补偿。但是林地补偿,特别是种植一些名贵苗木的补偿,跟所谓的简单的征地补偿是截然不同的,首先要把这个区分清楚。 种植珍贵苗木或者种植大量树林的在补偿当中应该怎来做 首先是不是以企业经营的方式进行的林地经营的,如果是企业这方面就应该考虑到作为一个企业的整体来进行实际补偿。林地就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要结合产品和经营需要、经营的规模、经营的整体面积和树木棵数等来进行实际补偿的。如果结合的不是利用经营主体来进行的,也就说没有营业许可的话,要看林地的具体苗木的贵重程度,有些按照市场价有些按照迁移费补偿,很多树木是一迁移就会死掉的,这部分是按照市场价值来补偿,也就是苗木在市场上的成交价来补偿,也就是说林地跟普通的耕地补偿价格和补偿价值是不一样的。 林业苗木用地有什么相关的证照吗 我们国家还有一个叫“林权证”的,林权证的补偿跟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属于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用于建设,他是一种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林权是一种种植、承包的方式进行耕地的一种,从法律概念上来讲是一种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林权证和普通的承包协议,跟承包协议使用权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是有物权价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物权,但是这个原则上在物质上概念更重一些。 在您多年的实践办案中有没有什么关于林地征收常见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最遇到的两个问题,首先是林权人认为不可迁移的树木政府只给迁移费用,第二个问题是政府说可以不迁移,但是补偿的价格却和市场价格相差很大,有些名贵的树木品种市场价几千上万的,但是政府只想给几百块解决问题。实践当中主要争议就是这两点。 在这个时候怎么来取值市场价格,怎么来进行市场价格的测算成为比较关键的问题。到底给迁移费还是给树木的市场成交价呢?在实践中怎么测算?这个的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如果树木一旦迁移了还能不能存活,这可能就是一个技术规范的问题,有的迁移后很难存活,树木存活有季节的要求有土壤的要求,特别是名贵的一些林种花卉系列。你有没有给我合适迁移的地方,不能从A地迁移到B地,或者说不能适合海南生长的植物迁移到山东去了,这是肯定不适合生存的。迁移的长度、时间会不会给我的林木花卉造成一些生死存亡的问题,这个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林地征收补偿问题应该参考和注意的因素,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您好,关于征收林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征收林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具体: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青苗补偿费该如何征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7】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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