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乙方是车辆销售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甲借给乙方前,有乙方购买汽车,销售出去后分成。丙方向乙方以69万购买了一辆车,只后来乙方只给了他一张收据,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将购车发票等手续交给他,法院支持。后来乙方涉嫌诈骗,甲方担心钱要不回来,就和丙方协商,以让丙方拿10元换取购车发票为名,知道丙方的车辆位置,在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并将车卖给了第五人,当初甲方和乙方买车的时候是乙方出的全款,而且汽车公司暂时手续不全,便给乙方一张收据,说欠乙方发票。车款由乙方全付。后来乙公司向汽车公司表示希望开一张以丙名字的发票。后来在乙方诈骗罪后,甲方将发票名字改为自己。后实施盗窃上述行为。而丙方因为缺少购车发票,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请问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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