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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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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5 · 2242人看过
导读:初期,咱得积极跟征地部门沟通,把咱的维权诉求和依据说清楚。要是协调没个结果,咱就申请行政复议,让他们调整补偿标准。要是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那就去法院打官司。整个过程中,可得把青苗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这些关键证据保存好了。
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一、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在开始阶段,我们建议您尽力与征用土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且诚恳的交流磋商,以便您能够明确表达出自己的维权需求以及作出这些决定的具体缘由。若经多番努力协调后依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以期请求重新审视并评估补偿标准。

然而,如果您对于经过行政复议后所得出的结论仍然持保留态度或者存在异议,那么您还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申请。在此期间,您务必妥善保管并整理好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关于青苗的品种、数量以及其实际价值等方面的详细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国家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关于青苗赔偿支付标准,其一般规定为根据所种植农作物一季的总产值进行计算,若农作物播种时间短暂且投入不足,可选择参考这一季总产值的相应比例来衡量补偿金额。

对于最新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参照该季总产值的三分之一来支付工本费。

至于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金额最高可以按照一个季度的总产值作为上限。

对于谷类、大豆和菜籽等蔬菜青苗而言,如果能够获取收成,则不进行额外补偿。

针对难以移植的多年生经济林木,应尽可能将之移栽到其他地方,此过程中的移植所需费用将由使用土地的相关单位承担;

但如果无法实现移植而只能选择砍伐的话,则相关费用将由使用土地的单位依据其实际价值予以探讨。

至于已经成熟的树林,将由树林所有者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砍伐,对其不会再给予任何补偿;

其计算方式大致如下:

青苗赔偿费=年度产值÷耕作季度数,每项青苗赔偿费的具体标准均由各个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的政府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

第二部分关于征地补偿,该概念方案主要针对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性土地或者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占用,同时还需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功能对农民予以合理的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国家征地青苗费补偿多少年发放

关于国家征地中青苗费补偿款的结算时段,一般来说,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得到政府核准并正式付诸实施之时予以准确划拨。然而,由于地区、项目以及相关行政手续流程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发放时间或许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征收工作的有关部门有责任按照既定的程序与标准,对受征用土地的农民朋友们所遭受的青苗损失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与赔偿。若在征收过程中,出现了延迟支付或者未能按期发放青苗费补偿的现象,各位被征收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我们建议您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于证明您所遭受的青苗损失以及应得的补偿金额。

初期,建议积极与征地部门沟通,明确维权诉求及依据。协调未果可申请行政复议,调整补偿标准。若仍不满复议结果,可诉诸法院。全程需妥善保存青苗种类、数量、价值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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