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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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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9 · 3962人看过
导读:重庆地区退休职工逝世后,可享受多项福利待遇。因病或意外身故,在职员工按当月工资三倍发放丧葬补贴,退休人员则按上年度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计发。此外,对于在职员工,若因病或意外身故,还将获得当月工资二十倍的一次性补偿金;
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一、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首先是关于疾病慰问金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在职员工和已退休员工的情况。在发生因病或者意外事故身故后,如果该患者属于在职员工,那么可以按照其死亡当月工资的三倍作为丧葬补贴予以发放;而对于已经退休的人员来说,这笔费用则是按照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来计算,也是同样的金额。以上就是在职员工和已退休员工因病或者意外身故后获得的丧葬补贴以及疾病慰问金的具体情况。

其次,我们要讨论的是一次性的补偿金问题。这个补偿金主要是针对在职员工因病或者意外事故身故的情况而设立的。如果劳动者在身故当时仍然保留着职位,那么他们将会得到其当月工资二十倍的一次性补偿金;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身故前就已经退休了,那他则会被给予其去世前最后一个月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二十倍作为一次性补偿。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对死者家属的关爱,也体现出政策的人性化一面。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重庆市退休老师去世补助具体规定是什么

关于退休老教师在离世之后所能享受到的补贴政策如下:

首先,若老教师是因为工伤而去世,那么其家属将有资格获得一笔一次性的抚恤金,金额为该教师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

其次,如果老教师是由于疾病而不幸离世,其家属同样可以得到一笔一次性的抚恤金,这次金额仅为该教师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

再者,对于丧葬费用的规定,若老教师因病去世,其家属可申请不高于4000元的丧葬费;但若是因工(公)原因去世,则家属可申请不高于5000元的丧葬费。

最后,对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非农业户口的遗属每月可领取210元的补助,若遗属人数超过两人,则每增加一人,每人每月的补助就会减少10元,即每人每月190元。而对于农业户口的遗属,他们每月可领取170元的补助,同样地,若遗属人数超过两人,则每增加一人,每人每月的补助就会减少10元,即每人每月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重庆市区域内,退休雇员死亡之后能够享受到多种福利待遇。无论是因为疾病还是意外的情况下去世,现职员工会按照其当月收入的三倍水平来支付丧葬补助金,而退休人员则是按照前一年我们全体离退休人员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准来计发‘丧葬费’。除此之外,如果是现职员工不幸因为疾病或者意外去世的话,那么他们仍然能够得到当月薪资的二十倍作为一次性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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