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在职务侵占罪中,所谓的"职务之便"主要指向行为主体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中所担任的具体岗位或职位所赋予的职权或机会,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管理和监管相关单位财产的现状。这种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的保管、调配以及处合理由的处置权,因此也为行为人提供了一定可能性去实施侵占行为。
职务侵占罪中所提及的“职务便利”意指实施犯罪者藉由其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内所承担的职务,所获得的对单位财产进行管理、经办或是触及单位财务的特定机会。此种便利涵盖了对单位财物的控制、监督以及调配等方面的权力。犯罪者正是通过滥用这些职务上的特权,非法地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手段进行侵占。
侵占集体土地的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关于非法侵占土地罪之法律制裁措施:通常情况下,应判处三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在特定情形中,如若导致国家或集体财产受到极其重大的损害,则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谓“非法占用土地罪”,其含义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玩忽职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侵占土地资源,情节严重者所构成的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向公众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中的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合法利用职务便利而私自侵吞、盗窃等方式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犯罪标准的话,那就必须承受涉嫌职务侵占罪名带来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身边某些人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情况,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那么他们的行为无疑是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指高管人员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涉及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金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罚金;侵占金额大者,刑期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甚至无期徒刑,均需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时,刑罚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