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金额达48万,依
刑法可能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销售金额20万到50万的,处2到7年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罚金,本案会在此范围
量刑。
3.若嫌疑人有
自首、
立功等情节,或积极退赔、获谅解,法院量刑会从轻。
4.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律师能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提供辩护。
案情回顾: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经调查,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金额达到48万。执法部门在掌握相关
证据后将小朱抓获,小朱到案后表现出了一定的悔意。案件进入
司法程序,小朱是否能因悔意获得
从轻处罚成为争议点。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行为,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小朱销售金额48万,应在此幅度量刑。
2、若小朱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或者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取得
被害人谅解等,法院在量刑时会从轻处罚。鉴于小朱到案后有悔意,若符合相关从轻处罚情形,法院可据此对其从轻量刑。建议小朱及时委托律师,律师可会见小朱,了解具体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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