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自哪天开始计算对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期限的核算准则规定如下:若被告被判以有期徒刑,则其刑期自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为之;与此同时,判决前处于拘留状态的时间将折算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而对于被判以拘役的被告来说,其刑期同样自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样地,判决前的拘留时间也将折算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有期徒刑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起。由此观之,若行为人因涉及交通肇事罪行而被判以实刑,其刑期理应自判决执行日当天起予以计算。又若在判决执行之前,行为人已被先行羁押,则该段羁押期限可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起算日期,乃是自判决生效并正式启动执行之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此之前已经进行过羁押措施,则每经过一日的羁押期可折抵为相应的刑期。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应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启动刑罚执行之日作为起点来计算。倘若在判决执行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一段时日,那么这部分时间将从刑期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