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行期限主要由行政行为和相关法规确定。对于已经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机关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流程等因素。当原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时,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回应并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原则如下:一般为作出行政决策的机构;多个机关共同行为,列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方为被告。公民、法人诉讼,遵循这些原则。被告主体根据行政决策者、委托关系或共同行为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适格原则如下:一是直接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是联合行为的,所有参与机关皆为共同被告;三是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为的,授权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中,涉及多机构决策时,各机构为共同被告;直接诉讼的,单列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经复议后,如复议维持原决定,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并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认定条件:(1)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4)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5)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和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