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施工方需先查看
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结算条款约定。
2.若建设单位无故不结算,施工方可发函催告,明确结算期限和不结算后果,并保留送达凭证。
3.双方
对价款有争议时,施工方可申请有资质机构做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果能作为结算依据。
4.施工方可先和建设单位协商;
协商无果,按
合同仲裁条款
仲裁,没有则
向法院起诉,
追讨工程款和利息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施工方与小胡代表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无故拖延结算。施工方认为已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结算付款;建设单位则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结算。双方对工程价款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首先应查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结算的具体条款约定。在此案中,需依据合同来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
2、若建设单位无故不结算,施工方有权发函催告,通过书面函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结算的期限及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并保留送达凭证。
3、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施工方可依法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实际造价,该鉴定结论可作为结算依据。
4、施工方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
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则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要求建设单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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