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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条件

时间:2025.05.06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829人
律师解析:
司法执行中,以下几种常见情况是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
1.法律文书未生效
一审判决为例,当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此时判决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尚未正式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
2.执行标的不明确:
强制执行要求法律文书必须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例如,若文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金额、数量等可执行的标的,执行人员就无法确定执行的具体对象和范围,也就无法开展执行工作。
3.超过申请时效:
申请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期间为二年。
若申请人超过了这个时效,并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
4.义务履行期未届满:
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义务履行的期限,在这个期限未到达之前,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此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5.法律文书被撤销:
当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时,其法律效力已经不存在,相应的执行力自然也就丧失了。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向小何支付赔偿款。在上诉期内,小李提出上诉,此时小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一审判决。同时,小胡与小丽的法律文书虽判定小丽承担义务,但未明确义务的具体金额。小静对小胡的债务履行期还未届满,小胡就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小何曾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后被依法撤销,他仍试图据此申请执行。

案情分析:

1、小何在小李上诉期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因判决未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条件。
2、小胡与小丽的法律文书执行标的不明确,无具体可执行内容,无法强制执行。
3、小胡在小静义务履行期未届满时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条件。
4、小何那份被撤销的法律文书,执行力已丧失,不能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5、若申请执行超过二年时效且对方提出抗辩,法院也可能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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