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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怎样行使

时间:2025.04.1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82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撤销权需通过诉讼行使。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不合理交易、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该权利。
2.债权人要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原告是自己,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是第三人。
3.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日起五年未行使则消灭。
4.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财产需返还或折价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了逃避对小朱的债务,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胡。小朱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这一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遂决定维护自身权益,但对于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和相关程序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应依诉讼方式行使。小朱若要行使撤销权,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2、在该诉讼中,小朱应以自己为原告,小李为被告,小胡作为财产受让人应列为第三人。
3、小朱应在知道小李无偿转让房产这一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自小李转让房产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4、若法院认定小朱的撤销权成立,小李转让房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小胡应将房产返还给小李,若无法返还则应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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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 债权人应自权利行......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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