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探讨侵犯著作权行为中违法所得是否应扣除成本的问题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为,以不法谋取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无视著作人的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各类内容产品,以及非法出版他人享有首家出版权的书籍,未经制造者同意复制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亦或是制作并展示仿冒他人名义的美术作品。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违法性,比如未经授权就复制发行作品。二是要有损害事实,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三是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要可归责,包括故意和过失。
侵犯著作权罪包括四个要素:1.侵权行为:未经授权复制、发行、展示、播放、汇编或网络传播作品等。2.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都可以构成。3.经济损失:需要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4.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直接的联系。
在我国,侵犯著作权若触犯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专属书籍或刊物;未经允许复制销售录音录像制品。如果违法所得较高或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具备的条件有: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三、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