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付款的记录,例如交易账单或转账记录,可能会被视为重要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直接反映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处理或私自支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这显然违反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诚和信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交给他人,就构成了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犯。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给第三者的转账记录可被视为关键证据。这些记录能直观反映出婚姻期间,是否存在一方不当处理或擅自支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这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与信任。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转交他人,这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原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转账记录向小三追讨责任,要求归还未经同意的夫妻共有财产转账。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姻期间的共同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属于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诉讼时,原配需要提供证据来明确转账的性质和目的,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转账记录可作起诉“小三”证据,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可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所有,需双方共同支配。然而,转账记录并非孤立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转账记录可以被视为法律追究第三者责任的重要证据。如果转账行为发生在你和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他/她未经你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那么这种赠予行为显然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你通常需要证明这些转账并非基于正常的债务偿还、正规交易等合法理由。此外,你还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你的配偶和小三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