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需要垫付医疗费,但是责任不明确。一般来说,肇事者、受害者、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都可能需要垫付。遇到医院催款,首先可以和肇事者协商垫付。如果肇事者拒绝,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符合条件时,道路救助基金也可以提供援助。
交通事故中的住院治疗费用,可由肇事方或受害者及其亲属垫付。赔偿责任确定后,已支付部分将相应削减赔款。法律未规定肇事方必须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双方垫付。特殊情况下,如肇事方不垫付或家属无法筹集费用,交警可要求保险公司提前支付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范围或肇事方未购买保险、逃逸等情况下,交警可请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该基金有追讨权。
一般情况下,车辆方应预先支付医疗费用,随后等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准确计算赔偿款。受伤方可自愿垫付,治愈后依法申请理赔。双方协商同意下,车辆方可先垫付医疗费,后续索赔时再进行详细计算与分割。
交通事故中的住院治疗费用,可由肇事方或受害者及其亲属垫付。赔偿责任确定后,已支付部分将相应削减赔款。法律未规定肇事方必须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双方垫付。特殊情况下,如肇事方不垫付或家属无法筹集费用,交警可要求保险公司提前支付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范围或肇事方未购买保险、逃逸等情况下,交警可请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该基金有追讨权。
交通事故后,医疗费用原则上由责任方先行垫付。若责任方无力支付,伤者可自行承担,待康复后依法理赔。双方无法承担时,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由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并及时核对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