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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世女儿对父母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时间:2025.01.13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关于已过世女儿对父母遗产继承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已过世女儿确实没有继承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其子女有可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为何已过世女儿无继承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这意味着,当女儿过世后,她的民事权利能力便宣告终止。
而继承遗产是基于民事权利能力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一旦民事权利能力丧失,她就不再具备作为继承人直接继承父母遗产的主体资格。
例如,在遗产分配时,已过世的女儿不能像在世时那样,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过程。
二、子女的代位继承情况
若过世女儿留有子女,也就是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原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比如说,女儿在父母之前去世,她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就可以由她的子女来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已过世女儿本身不能继承父母遗产,但其子女在符合相关条件时,是可以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育有一女小静,小静不幸先于他们过世,留下子女小胡和小丽。之后小朱和小李相继离世留下遗产,在遗产分配时,有人认为小静已过世无继承权,其子女也不能继承;但小胡和小丽一方主张自己有代位继承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小静已过世,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所以她本身不再具备直接继承父母遗产的主体资格,不能像在世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2、小静虽已过世,但她留有子女小胡和小丽,按照代位继承相关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可代位继承。所以小胡和小丽可以代位继承小静原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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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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