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事诉讼的范畴里,承认自己出轨的录音具备作为
证据的可能性。
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
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倘若该录音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没有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像未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于私密场合进行偷录等行为,并且其内容能够确切地反映出出轨这一事实,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予以采纳的。
然而,倘若录音存在剪辑、
伪造的情形,亦或是获取的方式是
违法的,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方的通话内容等,这种情况下,该录音就很可能无法作为有效的证据来使用。
所以,为了能够让录音在法律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其有效性,就必须要确保录音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只有这样,才能使录音这一证据在民事诉讼等法律场景中具有可靠的依据,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关系,小朱怀疑小李出轨。小胡是小朱的朋友,小胡给小朱提供了一段小李承认自己出轨的录音。小朱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
离婚并请求多分财产,小李则辩称该录音是小胡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应被作为证据。
案情分析:1、若小胡是合法获取录音,未侵犯他人权益,且录音无剪辑伪造,内容能反映出轨事实,法院可能采纳该录音作为证据。
2、若小胡获取录音手段非法,或者录音存在剪辑伪造情况,那么该录音可能不被作为有效证据,小朱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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