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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电瓶车相撞一方跑了算逃逸吗

时间:2024.12.3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48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范畴内,当两辆电瓶车发生碰撞,其中一方选择逃离现场时,通常会被认定为逃逸行为。
所谓逃逸行为,指的是在交通事故已然发生之后,为了躲避法律的追究而选择逃跑的举动。
这一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它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破坏了交通秩序的稳定。
另一方面,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逃逸行为会给他们后续的处理事宜带来极大的困难,比如在赔偿问题上,可能会因为逃逸方的消失而导致赔偿流程变得复杂漫长,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获取应得赔偿的难度。
从法律责任的层面来分析,逃逸方往往需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他们会被认定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需要对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扣分等。
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下,逃逸方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不过,具体的法律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是否有目击证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现场是否留存有足够的证据等。
如果逃逸方在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其量刑产生影响,有可能会从轻处罚
总之,一般来说,两辆电瓶车相撞后一方跑了会被认定为逃逸,但在实际的情形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最终的法律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骑着电瓶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碰撞。碰撞后小朱由于害怕承担责任,未做停留便直接骑车逃离现场。小李被撞受伤,在寻求赔偿和处理事故时,因为小朱的逃逸遇到诸多困难。小朱则辩称自己当时慌张,并非故意逃逸。

案情分析:

1、小朱在两车碰撞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逸。根据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逃离以躲避法律追究属于逃逸行为。
2、虽然小朱辩称慌张,但若无合理依据,很难改变逃逸定性。小李因小朱逃逸面临赔偿困难,小朱可能要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严重时甚至刑事责任。不过若小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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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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