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借贷欺诈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为:根据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财富价值来确定。具体来说,需要考虑行为人对事实的歪曲程度以及受害者因误解而处置的财产价值。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打算非法占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借款且没有偿还的意愿和能力,那么所借资金通常会被视为欺诈数额。
借贷型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涉及多个因素。首先要考虑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关键。其次,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和意愿也很重要。此外,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贷并逃避还款的行为,也得关注。如果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贷款后逃避还款,且金额较大,那就构成借贷型诈骗罪。
借款型欺诈犯罪金融数额的计算方式,通常是以诈骗所得的总额为准。如果多次进行诈骗,那么就会将每次的数额累加起来计算。如果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且在案发之前就已经归还了,那么这部分金额就不会被计入犯罪金额;如果是在案发之后才归还的,那么这部分金额也会被计入犯罪金额。利息通常不属于直接诈骗所得,所以一般也不会被计入犯罪金融数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