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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被追尾逃逸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在此种情形之下,持有酒驾驾车之违法行为者,不仅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还涉嫌肇事逃逸
正常情况下,追尾方应为事故负主要责任,然而由于被追尾方实施了逃逸行动,责任范围恐将因此而被进一步扩大。
关于饮酒驾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者,须先暂时扣留其六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对具有两次及以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者,须处以十天以下的拘留,并处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且撤销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逃逸行为方面,如情节尚未严重到触犯刑法标准,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罚款处罚,金额范围从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并可处以十五天以下的拘留;
若已达到犯罪程度,则需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处罚力度以及责任认定,均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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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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