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夫妻任一方提供
担保并不能直接导致共有的房产发生
过户。
因为这类房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当其中一方在未得到另一半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设立了担保时,便不能够直接自由地处理共有房产。
然而,若这笔担保
债务被依法判定为夫妻之间应该分担的
共同债务,或者说,担保一方无力单独承担及清偿这笔债务,并且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是为了实现其债权的必要手段,那么法院有可能会考虑
强制执行这套共有房产。
但是,在执行这个过程中,法院会确保非担保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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