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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杀人未遂的定什么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41人
律师解析:
实施绑架之后,倘若未能成功谋杀受害者,仍须按照绑架罪与蓄意杀人罪(未遂)双重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绑架罪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强的重大犯罪行为,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当罪犯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萌生杀人念头,即便未曾得逞,亦足以彰显出行为人内心深处的深重恶意以及犯罪行径的恶劣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将他人作为人质挟持,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前所述罪行,若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之人,或故意伤害被绑架者,导致其重伤甚致死亡,则应判处无期徒刑乃致死刑,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针对绑架后杀人未遂的情况,在量刑过程中会全面考量犯罪未遂这一因素,对行为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总的来说,此类罪犯仍然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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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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