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
债权人若欲向各级人
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的司法救济,其所应遵循的
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法定的三年。
换言之,倘若债权人自知或理应知情自身权益已遭受侵害同时义务
债务人存在的情形后,在法定的三年时效期限内仍未能发起
诉讼程序,则依循习俗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承担对该等民事权益的保护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出现某些特定的例外情况,否则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对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因此,若债权人并未签署书面
借款协议,且在超过三年的时效期限之后仍未启动诉讼程序,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
司法途径追偿
债务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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