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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只是电话告知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91人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载明其身份信息和拘留理由的拘留证,并须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否则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公安机关必须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一旦上述特殊情况消除,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因此,刑事拘留的过程不仅仅包括出示拘留证以及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羁押,同时还包含了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拘留者家属发出通知的程序。
通过电话告知家属是其中一种通知方式,但绝非唯一途径,具体的通知方式及内容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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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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