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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毁约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45人
律师解析:
自达成购房协议以来,若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所预期的购房目标无法达成的情形,守约方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向违约方索要实际房屋价值与原商品房之间产生的价格差异损失以及评估转售价值与原商品房之间产生的利润损失等相关的可得利益损失,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司法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然而,在核实及评估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对守约方提出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进行核算,从中剔除由守约方在处理该违约事件过程中所未能采取的适当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过分扩大了的经济损失
同时,还需扣除守约方因为自身过失而引发的损失、守约方因合同履行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向实现该利益付出的交易过程中的必须开支,并充分考虑守约方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履约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其可产生利润损失的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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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具体情况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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