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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

时间:2024.09.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指定居所监控之下进行居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被指控有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之人在其现有的固定住址无法得以提供适合实施监控居住的环境,如该人并无确定且长期稳定的住所等。
其次,当涉嫌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恐怖活动相关犯罪以及极为严重的行贿受贿行为等在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之人,若在原住址实施监控居住则有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此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审批同意之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第三,被指控有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之人因满足逮捕条件而需要接受监控居住,例如,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尚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独自抚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人员、案件当中有特殊情形或者为满足办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在羁押期结束后,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上述情况均可以作为考虑实行指定居所监控居住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指定居所监控居住的地点应远离羁押场所及专门负责办理案件的场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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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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